網銀用戶被誘騙登錄“釣魚網站”,導致信息被竊取,賬戶126606元資金被盜。昨日,記者從蓬江法院了解到,在經歷蓬江法院一審、江門中院二審后,法院判決儲戶許某因未按約定履行審慎義務,登錄“釣魚網站”并泄露個人網銀信息,導致賬戶內資金被盜取15次,其經濟損失應由許某自行承擔。
原告:
曾按短信提示網址登錄網銀
2009年3月6日,許某在某銀行開立個人賬戶,并辦理了網上銀行業務。2013年1月31日,許某使用該賬戶的網上銀行業務時,發現該賬戶內的資金余額異常,遂于次日就其賬戶內資金涉嫌被他人盜取一事,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事后,經該銀行查詢核實,涉案的銀行賬戶在2012年8月18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間,向戶名為“蔣某某”的銀行賬戶先后匯入15筆現金,累計金額126606元。而許某否認與“蔣某某”認識。許某表示,其曾在案發前收到以該銀行網銀升級為內容的短信,按短信所提示的網址,登錄個人網銀并輸入所需信息(網銀登錄用戶名、密碼、個人口令碼等),但連續兩次登錄均無法進入個人網銀頁面。
原告認為,銀行賬戶內款項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,無故被劃轉126606元,要求判處銀行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
被告:
原告沒妥善保管賬戶信息
被告銀行方答辯稱,2009年3月6日,許某在銀行開立了個人賬戶,雙方還簽訂了《銀行網上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》。其中協議約定包括“儲戶辦理網上銀行業務應直接登錄指定的網站,而不要通過郵件或其他網站提供的鏈接登錄;儲戶必須妥善保管用戶名、密碼”等。
而根據交易記錄,在2012年8月6日至16日期間,原告的網銀賬戶登錄網銀,申請辦理了“跨行授權支付業務”(“歸集”業務)。被告銀行為其開通跨行授權支付業務,隨后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。銀行不存在任何違約及過錯行為。
來自:廣州大眾搬屋